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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563977743 状态: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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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宜昌西陵公安分局鼓楼街派出所越级执法、重复处罚、错误办案 |
提交时间:2019-07-24 到期时间:2019-0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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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令令,男,湖北宜昌西陵区人,身份证号420500197012040614。
因家中房屋被违法强拆2年多、地方政府久拖不予以合理解决且采用多手段打压,屈令令被逼无奈于2017年至2019年间逐级向区、市、省、国家政府及相关部门寻求帮助。其中在京期间,因上访情节轻微,北京公安予以训诫处理。
屈令令被宜昌地方人员押送回宜后,被宜昌公安治安拘留3次,最后于2019年7月5日被治安拘留后转为刑拘,目前异地羁押并于2019年7月19日被批捕。以上拘留、批捕原文见附件。
屈令令本人及妻子王学燕先后3次向北京公安申请信息公开,得到书面答复均为:屈令令因非正常上访被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后送至北京市接济服务中心,未与当地公安局进行移交。北京公安从未制作移交地方政府处理的移交文书,无移交训诫书给宜昌市西陵公安分局的信息,无关于屈令令有违反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信息。以上信息公开原文见附件。
一、宜昌西陵公安对屈令令发生在北京的行为,依法不享有行政(治安管理)处罚权,其无权就行为人在北京的行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二、北京公安在信息公开回复中一再明确:未就屈令令上访事件向宜昌地方政府、地方公安作任何形式的移交。西陵公安在没有北京警方案件移交的情况下,对屈令令在其行政管辖权以外的行为行使行政权力,属于越级执法。
三、训诫书即北京警方已对屈令令进行了行政处罚,根据现行“一事不再罚” 法律原则,西陵公安对屈令令屡次实施治安拘留、最后实施刑拘,均属于重复处罚。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为人具有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以上违法行为屈令令均不存在。北京警方已在信息公开中明确回复:北京公安并无关于屈令令有违反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信息。西陵公安对其拘留、西陵区检察院批捕,均无可靠法律依据,属于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涉嫌违法。
诉求:1、宜昌西陵公安、西陵检察院应立即停止对屈令令的拘留、逮捕。
2、恳请上级政府及公检督察、纪检机关,对西陵公安、检察部门违法行政、重复执法、错误办案行为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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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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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朋友:您好!您的来信宜昌市公安局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反馈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在给您的《行政处罚决议书》上也已经写明,可以在60日内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提出行政复议。且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您也可以依照程序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关于刑事处罚决议,屈的违法犯罪的批捕文件也已由区检察院审批,对于公安机关的刑事处罚若有不服,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或者检察院提出异议。对相关处罚不服的处理措施都已明确告知您,您依照程序进行处理即可,若对法律程序还有疑问,可直接咨询律师。您也可以拨打市公安局督察支队电话:0717-6499906与我们联系详询。
感谢您的留言。
宜昌市公安局
2019年7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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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9-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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