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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558368283 状态: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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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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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举报宜昌觅康贸易有限公司拒开发票 |
提交时间:2019-05-21 到期时间:2019-0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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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举报
标题:举报宜昌觅康贸易有限公司
提交时间:2019-05-20 到期时间:2019-06-13
今年5月13号在公司购买的手指甲锉消费64元,向商家索要发票,商家拒绝,并且拖延时间,严肃处理,并且处罚商家! |
提问者: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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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伍家岗区税务局接到周志成举报宜昌市觅康商贸有限公司,拒开发票64元发票问题的办件。接到办件后,该单位所属辖区我局管理4股管理,管理人员即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回复如下:
我局管理人员通过对纳税人的调查,该纳税人有淘宝自营店,该举报人为淘宝购物,因淘宝购物中,举报人期初未勾选开发票选项,又不愿承担邮费。所以纳税人未提供发票。后被举报后,纳税人立即和举报人取得联系,并邮寄补开的发票,并退回了64元货款。但举报人不满意,继续向纳税人索取额外赔偿,未达成协议,举报人声称:“这事没完,还要通过其他平台举报,必须要求税务局处罚,并记录档案。”纳税人提供了与举报人沟通的记录。同时,我局调查人员电话联系周志成,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并将税收政策对其进行讲解,因是网络购物,当事人购买时未要求提供发票,后举报后,纳税人已开具并邮寄给当事人。税务局没有处罚依据。网络平台纠纷可以通过电商平台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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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9-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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