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朋友,您好!您的来信市公安局已收悉,先将相关情况反馈如下:
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禁止在物业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重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区域内饲养前款规定以外其他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携犬只出户的,应当束犬链牵引;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物业区域内养犬行为的监督,及时制止违法违规养犬行为。您可以直接向该场所的物业部门反映该问题,要求加强管理,若物业部门不作为,可向物业管理部门投诉。若发现犬只扑咬、伤人等情况,请及时拨打110报警,由辖区派出所核实后依法进行处置。同时,市公安局也将您的投诉内容反馈到指挥中心,将会加大这一地区的巡查力度。
宜昌市公安局
2019年5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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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9-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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