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号:1528197650 状态:已回复 |
已有 41 人次关注该问题 |
|
[类别]举报
|
标题:依法充分履职 调查 |
提交时间:2018-06-05 到期时间:2018-06-26 |
|
于东山大道314号伍家岗区麒麟商行购得一罐菊花晶,后发现两个日期,违法食安法,应该严重处罚。特举报给食药局,请依法充分调查。若对方注销,请对法人谢群开展调查,违法行为有发生,那么应该调查,根据以前登记的电话查找,如果查不到,还可以发协查函到派出所,调查其户籍地,找到他,调查,有食品违法行为,不能放过。本人将对贵局的行政行为给与公正评价。
|
提问者:检** |
|
 |
|
网民朋友:您好!您反映麒麟商行销售菊花精违法食品安全法的问题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反馈如下:
1、伍家区执法人员于2018年3月21日对被投诉地址进行了检查,发现“麒麟超市”内无商品陈列,亦无销售人员。执法人员于2018年5月29日对被投诉地址进行了检查,发现“麒麟超市”原址上新设立有两个经营单位:“亚江诊所”、“熊记汉味黑鸭”。
2、虽然投诉人反映能提供购物小票,但购物小票只能显示投诉人在“麒麟超市”购买“菊花精”的数量和时间。仅根据小票,执法人员无法确认投诉人反映的更改生产日期的“菊花精”为“麒麟超市”销售,须进行现场核实。
3、目前“麒麟超市”已停止经营,执法人员无法到现场核实超市的经营主体、食品的性质及其进销存情况。
4、“麒麟超市”已停止经营活动,且无证据证明“麒麟超市”经营更改生产日期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规定,投诉人举报“麒麟超市”经营更改生产日期的食品不符合立案条件。
如仍有疑问,可向伍家区食药局(电话:6535185)咨询。
感谢您的留言。
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8日
|
|
|
回复时间:2018-06-08 |
|
 |
|
来件人暂无评价!如本人无回复,系统会在部门回复3天后给予评价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