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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490606747 状态: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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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4年宜昌市金瑞房产合同诈骗案,法院审判不通知被害人 |
提交时间:2017-03-27 到期时间:2017-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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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2016)鄂05刑终164号案件的被害人,不管是一审还是二审,我们都没有接到开庭通知,在法院网上也没有开庭公告,在此前我们有打电话并书面递交过开庭旁听的申请,并留下电话,名字,身份证号。我不知道这是为什么。同样一个诈骗案,同根同源的刑事事件,在银川法院网上有公告,被害人可以旁听,旁听的被害人提出的问题当场进行了解答,充分保证了被害人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我只想知道宜昌法院真的不如银川法院吗,宜昌法院的执法者真的不在乎我们被害人的心声吗,谁给了你们执法者的权利剥夺了我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参与权,知情权与监督权?[来自:宜昌市民E家手机客户端] |
提问者: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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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被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在审判阶段。被害人有出席法庭,参与陈述、举证、质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等权利。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向上级检察院申请抗诉。另外,对于犯罪行为而蒙受的物质损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要求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进行适当的赔偿。
如果你的陈述属实,你作为案件被害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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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7-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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