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反映您母亲在某高中食堂工作,加班工资支付方面存在问题。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关于您反映的加班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若的确存在加班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两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如您对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报酬存在争议,可带相关依据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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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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