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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30260100 状态: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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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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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请公安交警部门重新认定 |
提交时间:2008-12-26 到期时间:2009-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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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2008年6月13日晚11点20分左右驾摩托车沿大连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青岛路口处左转弯进入青岛路,适遇对方大货车沿青岛路由东向西在该路口右转弯进入大连路。
责任认定书上载明:
我老公行经路口左转弯时未按规定靠路口中心点左转弯,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二十条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对方无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违法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认定:我老公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方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请问:
该路口没有任何标志标线,也没有红绿灯,没有任何监控,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七)款(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为什么交警部门仅凭未靠中心点路口行车判定我老公全责?请还我们全家一个公道。 |
提问者: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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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交警支队事故处理部门进行责任认定后,您已申请复核。复核结论是维持原责任认定,如果再不服,请您直接到人民法院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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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09-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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