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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68885090 状态: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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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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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为民讨公道 |
提交时间:2010-03-18 到期时间:2010-0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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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秭归县水田坝联云村一村民,我要向市长反映一个事实。去年修筑宜巴高速时占了我的7分多耕地,应该补偿1万多元,土地使用证上面是有这块地的,现在已经征收使用了,但是只补偿了我仅四千元,我多次找村,乡政府,都没有任何人来帮我解决这个事情,恳求正义的政府帮我解决这个事情! |
提问者: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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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巴高速公路(秭归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水政发[2009]21号),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秭归县征地补偿暂行办法》(秭政发[2006]63号),以及《秭归县征地实物指标调查细则》(秭政发[2006]62号)为依据,并参照全县重点工程和工业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制定。
全县统一年产值划分为四个区域(类),你所在的水田坝乡联云村为四类地区,统一年产值标准为800元/亩,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8倍,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10.5倍,两项费用之和为14800元/亩,其地上附属物以实物指标调查为依据据实补偿。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文件精神,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不能调整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将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主要分配给被征地农民。水田坝宜巴高速公路协调指挥部在协调执行过程中,因不能调整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将被征占耕园地的土地补偿费100%支付给了被征地农户,安置补偿标准符合相关规定。
你所反映的宜巴高速公路建设占用你7分耕地,应以现场丈量的面积为准,若面积为0.7亩,则应支付给你的补偿费用为10920元(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14800元/亩*0.7亩=10360元,青苗补偿费为800元/亩*0.7亩=560元)。
水田坝乡成立了宜巴高速公路协调指挥部,专门负责宜巴高速公路征地搬迁及相关协调工作,你可以到指挥部核对你户的征地补偿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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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0-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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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在于水田坝的指挥部根本没有负责处理好,希望上级主管部门真正为老百姓半点事情,你们是人民的“公仆”。 请把县级主管部门的号码回复出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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