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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585552178 状态: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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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咨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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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受疫情影响的工资问题 |
提交时间:2020-03-30 到期时间:2020-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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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疫情影响,二月没有上班,三月底开始正式上班,在这期间,工资应该如何发放?劳动合同约定了工资标准,请问二月份的工资是按最低工资标准发,还是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发? |
提问者: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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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社局网上政风行风热线来信的回复
海夕您好!
您咨询的受疫情影响的工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根据上述规定,您咨询的二月份没有上班的工资,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三月份应该发放生活费。也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您还有疑问,可以电话咨询0717-4728372。
感谢您对宜都市人社局工作的支持!
宜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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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0-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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