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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563438875 状态: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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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咨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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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商户在门口做开业宣传有何要求 |
提交时间:2019-07-18 到期时间:2019-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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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局:
本人在名都山水苑101号的商铺拟定于28号举行开业仪式,届时需要占用门口场地进行开业宣传。对于这个问题,不知有什么规定,需办哪些手续,请给予答复为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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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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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市民:
您好,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由于机构改革正在进行中,目前湖北省政务服务相关事项在调整清理,请您到宜都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政策法规科502室咨询占用城市道路进行开业宣传的相关事宜,联系电话18120353621,对您造成的不便请谅解。
宜都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19年7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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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9-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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