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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548653040 状态: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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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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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到交警大队处理事故,车停交警大队被贴条 |
提交时间:2019-01-28 到期时间:2019-0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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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小孩邬梦雅十岁于1月24日上午九时四十分步行到白沙路至伍临路伍一广场旁边的小路到亮点教育补课,过马路时被一辆无牌电动车撞倒,我小孩受轻伤,电动车司机撞掉三颗牙齿。经交警处理。于1月28日上午9时30分通知到中南路交警大队处理事故。由于院内停车位停满,于是把车停在交警大队进门左侧台阶上,没有阻挡人行道通行,门口有交警值勤也没有告之此处不能停车。于10:00左右拿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要我们到楼下调解室进行调解,我由于要送小孩去补课,准备先行回去送小孩,留老婆在此调解。上车后发现右前窗被贴了违法停车告之单,于是返回交警大队,要求撤销处罚,被告之贴了就贴了不就是一百块钱吗,觉得我们老百姓的钱很好挣。此处不能停车不能先行告之吗? |
提问者: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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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朋友:您好!您关于车辆被贴违停告知单的来件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反馈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根据您的陈述,其违停事实存在。在停车位已满的情况下,您应当选择其它可以停车的地方停放。辖区交警部门如果已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您若对处罚有异议,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若仍有疑问,请致电交警支队法制大队咨询,电话:0717--6577921.
感谢您的留言。
宜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19.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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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9-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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