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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526243172 状态: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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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咨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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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单位补发社保费用,不买社保 |
提交时间:2018-05-14 到期时间:2018-0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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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从2011年5月进入夷陵区一家单位工作,当时老板以每月400元的方式补发到工资卡里来代替社保,我是同意了的,从11年7月到17年3月一直如此,因家住宜昌市,从12年开始就是自己在宜昌市买的社保,一直到17年3月,之后我要求单位买社保,从17年4月开始,单位交社保就没有这4百了,18年3月生产,医保局告知,生育津贴要找单位拿,与单位协商后,还是不给,从11年5月到18年2月一直在该单位上班。 问题1.补得四百远远不够自己交社保的,这段期间的缴费金额是否可以要求单位经济补偿? 2.生育津贴单位也不给。请问我该如何维权?谢谢 |
提问者: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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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朋友您好: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即用人单位具有以下义务:一是缴费义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义务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承担,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义务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二是登记义务;三是申报和代扣代缴义务。您自2011年5月起就应该由企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根据夷陵区人社局、夷陵区财政局《关于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夷人社发[2016]40号)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时,参保单位为其正常足额缴费已满6个月不足12个月,且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按您所述,用人单位为您参保到您生育的时间缴费不足12个月,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
如有其他疑问咨询电话7201500
您与用人单位对生育津贴有争议,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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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8-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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