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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523587124 状态:已回复 |
已有 118 人次关注该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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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咨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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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异地补缴社保 |
提交时间:2018-04-13 到期时间:2018-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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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本人宜昌户口,于2014年12月至2017年9月在武汉缴纳了社保,从2017年9月到现在社保一直处于断缴状态。现在我准备在宜昌重新开户缴纳社保,然后2018年11月去武汉将已经缴纳的社保转回宜昌合并。我的问题是:若我从2018年5月开始重新在宜昌开户,我去武汉补缴社保的时候是从2017年9月补到2018年4月,还是从2017年9月补到2018年11月呢,谢谢解答。 |
提问者: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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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朋友:您好!您反映“关于异地补缴社保”问题收悉,我们及时与您电话联系,您表示非常满意,现再将相关情况反馈如下:
根据您反应的情况,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等文件规定,具体办事流程:
1、您户籍在宜昌市城区、40岁以下,如在宜昌市城区参加社会保险,根据规定,您既符合将武汉市的社保关系转移到宜昌城区条件。
2、在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时,请您携带以下资料:宜昌市城区身份证复印件(若身份证信息为宜昌城区以外的,请携带宜昌城区户口本原件)、武汉市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到宜昌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局(环城北路40号)二楼东大厅21-22号窗口提出转移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我们即为您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相关手续。
3、特别提醒您的是,宜昌市医保政策《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164号令)、《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宜人社发[2015]2号)规定,从异地(宜昌市以外)转入的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的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我市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所以您若将职工医保关系从武汉市转移到宜昌市城区,在计算缴费年限时,您在武汉市所缴纳的医保缴费年限,只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不能作为宜昌市城区的实际缴费年限,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需要按宜昌市实际连续缴费年限的规定办理医保清算或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 4、您在武汉的养老保险关系若存在中断缴费,且有意补缴,按省人社厅规定,需在武汉市进行补缴,您届时可以在武汉市补缴养老保险断缴时段后再办理转移至宜昌市的业务。您若选择在2018年5月在宜昌市办理社保登记缴费,您在武汉补缴养老保险的时段应为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
上述答复不知您是否满意,如还有疑问,请致电宜昌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局社保关系转移科咨询,联系人:魏建江,联系电话:6756030、6733756.
感谢您的留言。
宜昌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局
2018.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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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8-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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