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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510638571 状态: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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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咨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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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劳务合同解骋补偿金 |
提交时间:2017-11-14 到期时间:2017-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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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通过人力资源与市某事业单位签订劳务合同从事会计工作,2014年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到局机关财务科工作,因工作量增加,局机关同意按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标准,由机关每月补692元绩效。2017年12月某事业单位解骋我,请问:某事业单位解骋补偿金中能包括局机关每月补692元吗? |
提问者: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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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你好,现答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如您还有疑问,可以致电6056692进行咨询。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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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7-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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