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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510491190 状态: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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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咨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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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养老保险征收 |
提交时间:2017-11-12 到期时间:2017-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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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低保户、贫困户等社会养老保险金是如何征收的? |
提问者: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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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您好,您反映“残疾人、低保户、贫困户等社会养老保险金是如何征收的?”的问题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反馈如下:
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7〕441号)要求及《夷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征收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区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180元/人。特殊人群政府给予全额补助或部分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个人不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补助。
2、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个人不缴费,由区财政全额补助。
3、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个人不缴费,由区财政全额补助。
4、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个人不缴费,由区财政全额补助。
5、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为100元/人,由区财政补助80元/人。
如仍有疑问,可向夷陵区社保征稽局办公室(电话:7223059)咨询。感谢您的留言。
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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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7-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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