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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502153104 状态: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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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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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地面停车收费标准问题 |
提交时间:2017-08-08 到期时间:2017-0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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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收费标准,是按宜昌市物价局(宜价服〔2013〕54号)文执行。其中地面车位包月150元。宜昌市物价局(宜价服〔2013〕54号)第三条规定,“物业小区车位应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对业主实行包月收费,业主自愿选择临时停车服务的,物业公司按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收取”。物业公司对小区业主的地面停车,不实行包月收费,按临时停车每天收取10元的停车费,高出一倍。要求物业公司执行合同,对小区业主的地面停车,实行包月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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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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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您反映的“锦绣华庭小区对业主停车不实行包月收费,按临时停车计费,每天十元的标准“的问题,现回复如下: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及《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城区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宜价服[2016]55号)的规定,业主购房时与商品房开发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了停车收费标准的,从其约定。
物业公司单方违约的,您可以向房管部门物业科举报投诉(联系电话6754170),也可以提起诉讼。
另外,您提到的物业公司依据的宜价服[2013]54号文已经废止,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具体标准以业主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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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7-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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