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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500274557 状态: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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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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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积金新政缺乏法律依据 |
提交时间:2017-07-17 到期时间:2017-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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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积金新政规定的贷款两次后就不能再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问题。缺乏法律依据,我缴纳公积金就有享用公积金贷款的机会,现在公积金中心单方面否定了这种的机会,等于说我后面还要白交三十年公积金却不能使用,这非常不合理合法 |
提问者: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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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次调整全市公积金使用政策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350号)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第三次大督查反馈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重点督办事项整改落实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16]199号)中明确指出:“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缺口,防范融资运营风险” 。
3.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文[2016]73号)要求:“个贷率超过85%的城市,可适当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优先保证‘首套、首贷’等刚性基本住房需求。各地要加强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监测、预警,做好流动性风险防控,切实保障资金安全,促进住房公积金业务可持续健康发展。各地要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实际和本地房地产去库存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各城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务院第三次大督查反馈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重点督办事项整改落实工作的通知》(2016年11月28日)中指出“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流动性风险,短期流动性缺口明显”。
为优先支持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体现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互助性,《通知》提出借鉴多地城市做法,将没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家庭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调整为:根据公积金系统和银行征信系统查询情况,不再向已有2次及以上购房贷款记录(含公积金和商业银行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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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7-0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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