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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499864107 状态: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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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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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执法不规范问题投诉 |
提交时间:2017-07-12 到期时间:2017-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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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内容:伍家区交警大队万寿桥中队乱执法问题。情况:我家小轿车6月21日下午停在未完全启用的人行横道边上约20分钟,被贴罚单,罚款100元。个人当时迅速致电万寿桥中队,还没反映完情况就被粗暴挂断电话,万寿桥中队接电话的同志态度不好,且语气盛气凌人,再次打过去,以报警电话为由再次挂断,赶过去想申诉确被说已经拍照申诉也无用。接到催缴罚款通知后感觉很不满意:1.万寿桥中队该执法人员选择性执法,当天我家轿车前面有车没贴罚单,同时长期观察被处罚的地方长期有车辆停车,从来没见过贴罚单,且同一时段没有将所有车辆都贴罚单,选择性执法让居民觉得执法就是儿戏,想贴就贴,想罚就罚。2.执法极其不规范,告知书随意涂改,且执法告知单中既未写明执法的编号,也未写明执法人员姓名。3.该路段没有相关警示标志,执法交警既未及时告知,也没对执法行为作出有效说明,同时对初次触犯者予以重罚,不符合执法标准。诉求:一是用规范的执法方式和态度对待居民,对于上述提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告知情况。二是给居民违法停车的事实出具法律依据,并补充公开上传告知单上的警察电话和信息,如果没有,请撤销执法告知单,并向居民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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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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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对交管工作的关心和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规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若对处罚有疑议,可向交警支队法制大队申请行政复议。问询电话:0717-6577922、6577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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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7-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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