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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489115209 状态: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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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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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宜昌烟草局不作为 |
提交时间:2017-03-10 到期时间:2017-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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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有烟草证,变更时说部符合距离要求 |
提问者: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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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也就是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是因为经营地址改变而申请变更的,不属于变更的范围,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关于可以申请变更登记事项的情形有:
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国家烟草专卖局国烟专〔2017〕74号)第十三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或者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投诉人投诉仅指出:“变更时不符合距离要求”,信息量太少,具体情况可电话询问1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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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7-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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