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40036976网友:
您好!首先感谢您的咨询,现就您关心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劳动者履行了劳动义务,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咨询。电话:6770199。
您对上述答复如有疑问,请直接与我局劳动关系科联系,电话:6056692。
祝您身体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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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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