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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425113096 状态: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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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咨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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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劳动合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条款 |
提交时间:2015-02-28 到期时间:2015-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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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发现我在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其中有一条规定,我们辞职后的某一段时间内不得在本地从事本行业相关的工作;
我想知道企业这种做法是否成立?
如果要上面合同具有法律效应,那企业应该做到那些?
2、企业在发放工资的时候,将总工资分成若干份:比如加班费、奖金、补助、竞业限制金等等之类;而在平时法定节假上日不按国家规定发放加班费,理由是已经在平时的工资中发了;请问专业人士此法是否合法? |
提问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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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5113096网友:
您好!首先感谢您的咨询,现就您关心的问题答复如下:
问题一: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如果双方对该工作性质是否属于涉及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事项存在异议的,建议在劳动合同签订一个月内到市人社部门调解仲裁管理科进行劳动合同鉴证(双方均可)。
问题二: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
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您对上述答复如有疑问,请直接与我局劳动关系科联系,电话:6056692。
顺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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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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