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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43878621 状态: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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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咨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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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保安公司纳税问题 |
提交时间:2012-08-02 到期时间:2012-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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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本人在当地注册的一家保安公司,保安公司派遣保安人员到相关单位负责保安工作,相关单位支付保安公司保安服务费用。保安人员的工资、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由保安公司支付。对于保安公司的这种收费,是应按收费全额征税,还是减除支付给保安人员的工资、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的余额作为营业额征税。比如:相关单位支付给保安公司5万元保安服务费,保安公司支付给保安人员的相关费用总额3万元。请问,我们是按5万元征税,还是按(5-3)=2万元征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十二)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因此,我公司符合上述规定可按照2万元计算缴纳营业税。
另外,保安服务公司是2010年才向民间资本开放,属于受公安厅局监管的特种劳务公司,关于这个问题,海南全省自2008年起就对保安服务公司实施的是余额征收营业税,请问宜昌何时执行!
例,用人单位给我公司保安员支付劳务费200元每月每人,我公司扣除其工资及养老保险等1800元,仅有200元实际毛收入,如果按全额征收,要交112元的税,交纳比例极不合理!
请市局给答复! |
提问者: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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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三条第十二款关于劳务公司应税营业额的规定,我局以《关于进一步明确劳务用工相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宜地税函[2006]39)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可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的劳务公司须与用工单位签定劳务派遣协议,同时劳务公司须与派遣人员签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具体规定请你单位向主管地税机关咨询,凡符合宜地税函[2006]39号文件要求的劳务公司(含保安公司),可按照财税[2003]16号文件的规定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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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2-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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