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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09338248 状态: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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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咨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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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咨询辞职违约金问题 |
提交时间:2011-06-29 到期时间:2011-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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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4年7月份从某高校毕业进入一家国企工作的,当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如下违约条款:本人合同服务期10年,若不能服务10年、提前辞职则需向单位支付违约金1万元。本人计划2011年辞职,想咨询这个条款在2008年1月份新劳动法实施后是否仍然有效。需要说明的是,我服务的这家单位是一家施工单位,除了最初到公司进行入场培训以外,未参加任何培训或学习。我需要顺利辞职的话,程序应该是怎样的? |
提问者: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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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欢迎您咨询。愿意回答您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应按《劳动合同法》执行。您要辞职,应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单位(注意收集单位接到您申请的证据),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我们愿意为您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宜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地址:沿江大道43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1楼
联系电话:6056761 联系人:姚科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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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1-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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