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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28982105 状态: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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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咨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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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定节假日上班,应给予什么报酬? |
提交时间:2008-12-11 到期时间:2008-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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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很多公司在法定节假日安排上班,过后在安排相同天数的补休。请问这样合法吗?
(2)一个月只休息4天,而每天上12个小时的班,不给予任何补贴。请问我可以怎样去追究公司的责任。 |
提问者: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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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在休息日安排加班,可补休。在法定休假日(指《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规定的假日)加班的不能安排补休,应按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2、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劳动者可要求支付加班费。若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依法向劳动行政监察投诉;也可向用人单位住所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3、建议您可先与单位协商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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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08-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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